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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94条 抵押权的定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条术语】

抵押权的定义

【关键词】

抵押权、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担保、第三人抵押

【涉及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抵押权的本质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类型,其最核心的特征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这与质权(须转移占有)形成鲜明区别:
- 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收益乃至经营抵押财产,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 债权人(抵押权人)虽未占有财产,但通过登记公示取得优先受偿权。

这一特征使得抵押权在经济活动中极为常用——企业无需交出资产即可融资。

二、抵押权的构成要件

(一)目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以存在被担保的债权为前提,无债权则无抵押权。

(二)主体: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与债权债务关系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物上保证人)。

(三)客体:特定财产
抵押财产须为当事人约定的具体财产,且须是有权处分的财产。

(四)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保留对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不取得占有。

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价(拍卖、变卖、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这是抵押权区别于普通债权的核心价值所在。

四、相关术语辨析

- 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 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
- 抵押财产(抵押物):被设定抵押权的具体财产;
- 物上保证人:非债务人的第三方抵押人,其仅以财产承担有限担保责任,不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抵押建设用地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名称: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冻结、担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出质或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其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本案所涉三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权查封之前,两份《补充协议》均签订于双方明知股权被查封之后。对于以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逐步认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因此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案例名称: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9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抵押
裁判要旨: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财产。
2.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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