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条术语】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关键词】
可抵押财产、建筑物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概括抵押、有权处分
【涉及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可抵押财产的基本条件:"有权处分"
本条首先要求"有权处分"。无处分权人设定的抵押原则上无效,但善意取得制度可保护善意抵押权人(参见民法典第311条)。
二、第(一)(二)项:不动产抵押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最常见的抵押财产,依据第402条,须办理抵押登记方可设立抵押权。
特别注意:依据第397条,以建筑物抵押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反之亦然("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
三、第(三)项: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可依法设定抵押。
四、第(四)项:生产经营类动产
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类财产可以单独抵押,也可以集合抵押(浮动抵押,参见第396条)。动产抵押依第403条,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第(五)项:在建工程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这是融资担保实践的重要工具(如建筑商以在建楼盘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须办理预告登记或竣工后补办正式登记。
六、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
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属于特殊动产,其抵押参照不动产登记规则办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3条)。
七、第(七)项: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体现了民法"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精神,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抵押留有余地(如数据资产、收益权等新型财产权的担保)。
八、一并抵押规则
抵押人可以将本条所列财产中的多项一并设定抵押,形成综合性抵押担保,债权人可就全部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大连某海公司诉大连市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5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功能区划、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内的海域用途。法院应从严审查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效力。对于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用海秩序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名称: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抵押建设用地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名称: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9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抵押
裁判要旨: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财产。
2.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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