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法条术语】
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关键词】
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现有财产、将有财产、抵押财产确定、企业融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涉及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浮动抵押的含义与意义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指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动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设定抵押,抵押财产处于"浮动"状态——在特定事件(如违约、破产)发生时,抵押财产才"固定"(确定),债权人就固定时存在的动产优先受偿。
其意义在于:允许企业将生产经营中持续流动的资产(原材料买入、产品卖出、半成品加工)作为整体抵押,无需一一列明,极大便利了中小企业融资。
二、适用主体
本条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定为:
-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农业生产经营者。
普通自然人(非上述主体)不能设立浮动抵押。
三、抵押客体: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
浮动抵押的客体包括:
- 现有的: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将有的:订立合同时尚不存在、但将来会取得的同类动产。
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普通动产抵押的核心特征——普通动产抵押须针对特定的现有财产设立。
四、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特定情形下"确定"——即固定为具体的、特定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411条,抵押财产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浮动抵押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实践中,浮动抵押与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权利可能冲突——依据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浮动抵押,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六、登记要求
浮动抵押须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3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还规定了"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特殊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讷河市某某医院、讷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融资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裁判要旨:出租人虽然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的真实性,但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使得合同并非完全缺乏“融物”属性,不应简单以出租人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而应进一步结合出租人审核行为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察租赁物低值高估的程度,综合做出判断。判决价值在于:一、提示出租人未尽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的风险,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行为,促进合规、审慎;二、通过司法裁量,对于以租赁之身、借金融之名、行贷款之实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引导其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三、合法合理认定合同性质,保护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免于陷入高成本陷阱。
案例名称: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9-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对赌协议、合同效力审查、可履行性、减资程序
裁判要旨: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案例名称:某集团公司等诉嘉兴市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176-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损害赔偿、销售利润、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性程度、危害后果、侵权时间、妨碍诉讼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以销售利润计算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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