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条术语】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关键词】

禁止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权属争议、查封财产、法定限制

【涉及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了六类不得抵押的财产。这些限制基于三方面考虑:
1.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禁止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大部分流转);
2. 保护公益事业(禁止公益设施抵押);
3. 维护交易秩序与他人权益(禁止权属不明或已被查封财产的抵押)。

二、第(一)项:土地所有权

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主体均不得私自处置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不可转让、不可抵押,这是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核心。

三、第(二)项: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这体现了集体土地的保障性功能,防止农民因贷款违约而丧失基本居住或生产条件。
但本项有但书:"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可能逐步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担保功能,为将来立法预留空间。

四、第(三)项: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因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不得抵押。
这与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呼应: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以非公益设施(如行政楼、宿舍楼等)抵押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五、第(四)项: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晰、存在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因为无法确定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若强行设定抵押,可能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六、第(五)项: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处分权已受到司法或行政措施的限制,不得再行设定新的抵押。
注: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补充规定,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已被查封,但查封措施在一审庭审前已解除的,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不应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七、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相应抵押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确定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环资、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名称: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名称: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