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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术语】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追及、转让通知义务、提前清偿、价款提存、抵押权不受影响、物权追及效力

【涉及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民法典的重要修改:从禁止转让到允许转让

民法典对此问题作出重大修改。原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一般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民法典改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物权追及效力)。

这一修改有利于抵押财产的流通,激活"沉睡"资产,促进市场交易效率。

二、"抵押权不受影响"——物权追及效力

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随物而行,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受让抵押财产后,该财产上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无法以"我是新所有人"为由排除抵押权的行使。

三、转让通知义务与抵押权人的保护

为平衡双方利益,本条同时规定:
1.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 若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如明显低价转让导致债权无法足额清偿),有权请求:
- 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 将价款提存(保全债权)。

四、约定限制转让的效力

本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
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 若约定禁止/限制转让但未办理登记:抵押人违约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转让无效,但可主张违约责任;
- 若约定禁止/限制转让且已办理登记:受让人可能受到约束,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五、价款分配

若抵押权人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 归抵押人所有;
- 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 → 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冻结、担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出质或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其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本案所涉三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权查封之前,两份《补充协议》均签订于双方明知股权被查封之后。对于以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逐步认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因此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案例名称:孙某某诉贾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要旨: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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