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条术语】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
抵押财产减损、抵押权人保护、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价值请求权、补充担保、提前清偿请求权、价值维持义务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抵押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抵押人的价值维持义务
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人,对抵押财产负有一定的维持义务:不得实施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这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
二、本条赋予抵押权人的三层保护
(一)第一层:行为预防——停止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尚未减少但有减少危险),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这是一种预防性保护,无需等到价值实际减少才能行动。
(二)第二层:价值修复——恢复价值或补充担保
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 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修缮受损房屋);或
-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补充担保(追加新的抵押物或保证人)。
(三)第三层:提前清偿
若抵押人既不恢复财产价值,也不提供补充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无需等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三、"足以减少"的认定
"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破坏、拆除抵押建筑物;
- 不当使用导致设备严重损耗;
- 怠于维护使房屋发生严重漏水等贬值;
- 在抵押土地上实施违法建设被强拆等。
四、主动行为与消极行为
本条主要针对抵押人的主动行为(作为)导致的价值减损。若是因自然原因(如地震、火灾等)导致抵押财产毁损,则适用第390条(代位受偿规则)而非本条。
五、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关系
本条的提前清偿请求权,并非等同于直接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财产)——而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若债务人不能提前清偿,则抵押权人尚需等待债权届期,再行使抵押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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