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条术语】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关键词】
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顺位变更、担保人免责、多重抵押、顺序在后抵押权人、债权数额变更、其他担保人免责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抵押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抵押权人的自主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抵押权进行以下处分:
1. 放弃抵押权:彻底放弃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灭;
2. 放弃抵押权顺位:放弃自己的优先顺序(如主动让其顺位后退,让后顺位抵押权人晋升),但不放弃抵押权本身;
3. 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被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人协议调整。
二、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原则
若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多重抵押),某一抵押权人变更其抵押权的顺位或内容,可能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和金额。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换言之,变更只在同意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其他不同意的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仍按原顺序。
三、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免责规则
第二款规定: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放弃了该抵押权或变更了抵押权,导致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实际可追偿的资产减少,则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债务人以房产设定抵押,同时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房产抵押权,则保证人可以主张在该房产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为若抵押权存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通过追及抵押物弥补损失),抵押权被放弃后,保证人的追偿权受损,故应免责。
四、但书:担保人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若其他担保人明确承诺,即便抵押权变更或放弃,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则免责规则不适用。该承诺应当是明示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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