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术语】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价款分配
【关键词】
抵押价款分配、超额归还、不足清偿、债务人继续清偿、有限担保责任、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核心规则
本条确立了抵押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基本分配规则:
(一)超出部分归抵押人
若变价所得高于债权(含利息、违约金等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超出部分归还给抵押人(或其他顺位的权利人)。债权人不能以优先受偿为由独吞超额价款。
(二)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若变价所得低于债权额,不足部分属于债务人的个人清偿责任,债务人仍须继续偿还。
二、物上保证人的有限责任
本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的"债务人",特指债务本人。若提供抵押的是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则第三人仅以其抵押财产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 变价不足以清偿债权 → 第三人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以物为限);
- 不足部分 → 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与物上保证人无关。
这体现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根本区别:物上保证人以物为限,不附带无限责任;而保证人(人的担保)则可能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三、与多个债权人情形的叠加
若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多重抵押),价款分配须先按顺位依次清偿:
- 顺位在先者先受偿;
- 清偿完毕后剩余部分依次给顺位在后者;
- 所有抵押权全部清偿后若仍有剩余,才归抵押人所有。
四、对抵押人的实际意义
本条保证了抵押人的剩余权益:抵押人(尤其是第三方物上保证人)不会因为一次担保而"血本无归"——若抵押财产价值远超债权,变价后超额部分应当返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唐山某某公司与沈阳某某公司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2-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财产不足清偿、上诉权、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先予审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
案例名称: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120号
案例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裁判要点: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案例名称: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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