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多重抵押的清偿顺序
【关键词】
多重抵押、清偿顺序、登记时间先后、登记优先未登记、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顺位、已登记抵押权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重抵押的含义
同一财产可以向多个债权人设定抵押(多重抵押),每一个抵押权均合法有效。但债权人之间存在受偿顺序问题——价款有限,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甚至谁无法受偿,须依规则确定。
二、三档清偿规则
(一)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
若多个抵押权均已办理登记,则按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先登记者先受偿,后登记者在先登记者受偿后就剩余价款受偿。
例:同一房产,甲登记于1月1日,乙登记于2月1日,价款100万元,甲债权80万元,乙债权60万元。甲先受偿80万元,乙就剩余20万元受偿,尚欠40万元为无担保债权。
(二)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若部分抵押权办理了登记,部分未登记,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若多个抵押权均未登记,则按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不能以"先设立"为由优先——因为均无登记公示,外界无从判断先后。
三、兜底规则:参照适用于其他可登记担保物权
不仅限于抵押权,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如企业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其他权利)的清偿顺序,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四、与第415条的关系
第414条处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序;第415条处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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