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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15条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条术语】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关键词】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清偿顺序、登记时间、交付时间、抵押与质押并存、担保物权竞合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质权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

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是担保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例如:
- 动产先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后出质(交付质权人后设立质权);
- 或先出质,后设立动产抵押。

此时两种担保物权并存,须确定受偿顺序。

二、清偿顺序:按公示时间先后

本条的规则是:按登记(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或交付(质权的公示方式)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谁先公示谁先受偿。

- 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 登记;
- 质权的公示方式 → 交付(动产质押须转移占有)。

因此,比较的是:抵押权的登记时间 vs 质权的交付时间,谁在先谁先受偿。

三、示例分析

例1:1月1日设立动产抵押并登记,2月1日质押交付 → 抵押权先受偿;
例2:1月1日质押交付,2月1日动产抵押登记 → 质权先受偿;
例3:1月1日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未登记),2月1日质押交付 → 质权先受偿(因抵押权未登记,公示时间晚于质押交付时间)。

四、本条与第414条的衔接

- 第414条: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序;
- 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顺序。
两者均采用"公示时间先后"原则,逻辑一致。

五、未登记动产抵押与质权的竞合

若动产抵押未登记,则其公示时间(登记时间)为"无",相当于排在质权的交付时间之后——即便抵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之前签订,若未登记,也后于已交付的质权。这体现了公示制度在权利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案例名称:某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诉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7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权转让、股利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1.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绝对,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的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故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后,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此与债法上普通的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股利分配请求权不以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
2.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一般根据法律关系发生在股东与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而不同,在公司对外而言,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对外公示信息,以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与股东内部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股东身份取得的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名册登记时间为宜。
3.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是否一并转让应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一并随股权转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需要看双方协议是否有相关约定。股东可以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和章程及时给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案例名称: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查封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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