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法条术语】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权
【关键词】
价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权、购买价款担保、十日内登记、留置权人除外、买受人担保物权、动产抵押优先顺序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价款抵押权的特殊地位
本条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权"(又称"购买价款担保",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PMSI)的超级优先权——若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该动产的购买价款(即买方分期付款、出卖人保留对货款的担保),且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该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如买受人此前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人)。
二、立法目的
本条旨在鼓励卖方信用销售(赊销/分期付款):出卖人将商品赊销给买方,为确保货款回收,出卖人可在货物上设立抵押(保留抵押),且该抵押权优先于买方此前已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如浮动抵押),只要出卖人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完成登记。
三、适用条件
1. 动产抵押:本条仅适用于动产;
2. 担保的主债权是该动产的价款:必须是购买该动产的货款,而非其他债权;
3. 标的物已交付:动产须已交付给买受人;
4. 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须在交付后10日内完成(否则失去超级优先地位)。
四、例外:留置权人不受影响
即便价款抵押权具有超级优先权,仍不能对抗留置权人——因为留置权是最强担保权之一(第456条规定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五、与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的关系
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对本条作了扩展: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具有价款优先权的出卖人、融资债权人、融资租赁出租人,只要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登记,即可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这与本条一脉相承,均体现了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政策。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51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程序案件、重整计划、优先权、意思自治、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应允许债权人对预重整计划的表决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避免重复表决。
为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以通过共益债务融资等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烂尾项目续建,为保障共益债务借款资金安全,在在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共益债务借款“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并可以由具有相关产业背景的共益债务投资人一揽子负责某项目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和项目销售。
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的真实购房人,管理人可以通过选择继续履行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交付房产作为清偿方式的措施,在项目续建完工后依法向购房人交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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