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条术语】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关键词】
抵押权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不予保护、期限限制、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抵押权的期限限制
抵押权并非永久存在,本条规定了其行使期限——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188条),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未行使"的含义
"未行使"是指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未就抵押财产提出优先受偿请求。这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届满则抵押权自动消灭"——而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权丧失胜诉权,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的补充
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对本条作了重要细化:
1.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特别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并取得判决,但未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实践意义
债权人须注意:抵押权行使须与主债权主张同步进行,或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出现时注意相应证据留存,以免因主债权时效届满而丧失抵押权保护。
五、与留置权、质权的区别
本条仅规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质权(占有动产),因质权人已实际占有质押财产,时效规则与抵押权有所不同(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3款:动产质权参照第2款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实业公司诉某农商行、某农业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抵押合同、借新还旧、构成要件、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借新还旧情形的认定需要综合借款主体、借款行为和双方合意来判断,担保人仅承担其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