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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20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条术语】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连续发生债权、最高债权额限度、一定期间、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纳入最高额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抵押权,用于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即在抵押设立时,具体债权尚未全部确定,只是预先确定了一个"最高担保限额",在该期间内(如1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均在该最高额限度内受到担保。

常见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商业合作中的持续赊销等场景。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1. 担保的是"将来债权":在抵押设立时,具体债权可能部分或全部尚未发生;
2. 有"最高额限制":担保总额以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上限,即使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该上限,超出部分也不在担保范围内;
3. 具有独立性(弱化附从性):在债权确定之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便个别债权得到清偿,抵押权不因此消灭,只要最高额限度内还有新发生的债权,抵押权继续有效;
4. 期间性:以一定期间为限,期满后债权确定("固化")。

三、最高额限定内的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累计低于最高额,按实际债权受偿;若超过最高额,只能在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四、前已存在债权的纳入

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便利了既有债权的追加担保安排。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103-001(即指导案例9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名称: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0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管理人责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忠实勤勉义务
裁判要旨: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对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决定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但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破产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非破产管理人在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的必经程序,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不存在过错行为与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破产管理人没有违反勤勉义务,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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