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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23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情形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情形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确定期间届满、二年请求权、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查封扣押、破产解散、债权确定情形

【涉及案由】

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权确定的含义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在特定时刻,该浮动债权范围被"固定"确定下来——此后发生的新债权不再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已确定的债权依据最高额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六种确定情形

(一)约定期间届满
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权确定的期限(如3年),届满则债权自动确定。

(二)设立二年后当事人请求确定
若未约定期间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均可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2年后,申请法院或要求对方确定债权。这防止了最高额抵押权无限期浮动,维护各方利益。

(三)新债权不可能发生
若合同关系终止(如基础协议解除),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新债权无法再发生,债权自动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司法查封或扣押,意味着担保财产面临处置风险,此时债权确定,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

(五)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债务人或抵押人的破产、解散,意味着经营活动终止,新债权不再可能发生,债权因此确定。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为立法预留空间。

三、确定后的法律效果

- 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则;
- 已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受优先保护;
- 超出最高额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 可依第424条准用一般抵押权章节规定实现抵押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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