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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24条 最高额抵押权准用一般抵押权规则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最高额抵押权准用一般抵押权规则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准用条款、一般抵押权规则、法律适用、规范准用、特别法与一般法

【涉及案由】

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法律性质

本条是准用条款,即:最高额抵押权优先适用第二节(第420-423条)的特别规定;对于第二节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第一节(第394-419条)一般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准用范围

以下一般抵押权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同样适用:
- 抵押权的定义和基本特征(第394条);
-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第395条);
- 禁止抵押的财产(第399条);
- 抵押合同的订立(第400条);
- 禁止流押(第401条);
- 登记生效/对抗规则(第402-403条);
- 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第404条);
-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第406条);
- 抵押权实现方式(第410条);
- 抵押权行使期限(第419条);
- 其他一般规则。

三、特别规定优先

但凡第二节有专门规定(如债权确定前转让限制第421条、变更规则第422条、债权确定情形第423条),则适用第二节,不适用一般规定。

四、本条的立法技术意义

本条体现了立法的简洁性原则:通过准用条款,避免在最高额抵押权章节中重复列举所有一般规则,使法典结构更为简洁,减少冗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103-001(即指导案例9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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