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425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条术语】

动产质权的定义

【关键词】

动产质权、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财产、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质权设立

【涉及案由】

质权纠纷
质押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但二者有一个根本区别:

- 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继续使用抵押物;
- 质权:须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人实际占有质押财产。

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核心要件(第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质权公示的方式——占有本身即为公示。

二、质权的主体

- 出质人: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证人);
- 质权人:接受质押财产占有的债权人;
- 质押财产(质物):被出质的具体动产。

三、质权的客体:动产

动产质权的客体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不动产只能设定抵押权)。
但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权利质权"——以汇票、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为质押客体,扩展了质权的适用范围。

四、质权的担保功能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优先权强于普通债权人,在同一财产上的顺位依第415条(与抵押权并存时)和第414条(多个质权时)确定。

五、与第三人出质

类似于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质押财产,第三人承担有限的物上保证责任(以质押财产为限)。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甲公司诉浙江某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动产质押、质物交付、转移占有
裁判要旨:在库存货物动态质押监管交易模式下,质权人或者监管人不仅应当在形式外观上实际占有质押财产,而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质权人或者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排除他人特别是出质人对质押财产的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当事人之间虽然有“交付”质押财产的外观,但质押财产实际仍由出质人占有控制的,不能认定动产质权已经设立。

案例名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清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8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物二质、质权归属、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同一财产被分别质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即质物存在一物二质情形的,质权归属的认定首先审查质权是否有效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的认定应以债权人或委托监管人实际占有质物为判断标准。对质物的占有在物理空间、质物外观上有明显区分和标识,足以使第三人辨认质物上存在质权负担,应认定为实际占有质物。在相对方无权处分质物的情形下,应审查该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债权人就案涉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质物,其有理由相信相对方有权处分案涉质物的情形下,应认定其善意取得该动产质权。

案例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352-001(即指导案例11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