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法条术语】
禁止转让动产不得出质
【关键词】
禁止出质、禁止转让动产、质权设立限制、国家专控物品、特殊管控财产
【涉及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原理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而质权的实现(拍卖、变卖)实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若某类动产依法不得转让,则其也不能设立质权——因为若质权人最终通过变价处置来实现质权,势必涉及转让该财产,而法律已禁止转让,故设立质权在根本目的上就无法实现,应当不予允许。
二、禁止转让的动产范围
依法禁止转让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专控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等;
- 违禁品:如走私物品、仿冒品;
-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处分权受限);
-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流通的特殊物品。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效果
若当事人以禁止转让的动产设定质权,该质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质权不能有效设立,债权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四、与抵押权的比较
第399条列举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较为具体),而本条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则采用更简洁的原则性表述——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均不得出质,无需逐一列举。
这一表述更具灵活性,能够涵盖随法律变化而新增的管控财产类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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