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条术语】
质押合同的订立
【关键词】
质押合同、书面形式、质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质物描述、交付时间方式
【涉及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的要求
与抵押合同(第400条)一样,质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质押约定不能发生质押合同的效力。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事后争议。
二、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明确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类型(如借款合同债权、货款债权)及金额,确定担保上限。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明确债务履行期限,这是判断"到期不履行"、可行使质权的时间节点。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对质物的描述须足够清晰,能够识别具体的质押财产。
(四)担保的范围
一般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可另行约定。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这是质押合同相比抵押合同特有的条款——因为质权须以交付为设立要件,合同中应约定何时、如何交付质押财产。
三、"一般包括"的含义
与第400条类似,"一般包括"而非"应当包括",表明这五项是典型条款,欠缺某项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引发争议。
四、与质权设立的关系
质押合同有效仅是设立质权的前提,质权须在质押财产实际交付后方才设立(第429条)。若签订合同但未交付,则质权尚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请求出质人交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质押条款、合意、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案例名称:上海某服装公司诉上海某贸易公司、王某质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质押合同、市场价格、质押合同、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损害他人质押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参照委托评估价格、相关行业价格、当事人协商价格、类案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中的实际损失、交易习惯、质押物属性、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质押财产的市场价格。
案例名称:某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香港某甲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0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质押合同、准据法、跨境担保、股权质押效力
裁判要旨:1.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出质标的,双方就质押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因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等主体因素的认定,应以公司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进行审查。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仅以境外公司出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股东同意或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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