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条术语】
禁止流质条款
【关键词】
流质禁止、质押财产归属、优先受偿限制、禁止约定所有权转移、流质条款无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涉及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何为"流质"
"流质"与第401条"流押"对应,是指:在质权设立时(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届期不还款,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本条采用与第401条相同的规制方式:即便有此类约定,其效力仅限于"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
二、流质被禁止的理由
1. 防止乘人之危:债务人在急需资金时,可能被迫接受以远低于市值的财产质押;若允许流质,债权人可轻易以低价获得高价值财产;
2. 保护出质人利益:若质押财产价值远超债权,直接归属债权人会使出质人无法取回超额价值;
3. 保护其他债权人: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后,其他债权人无法就超额部分受偿,破坏了平等保护原则。
三、本条的规制逻辑
约定的"直接取得所有权"条款不发生预期效力,但质权本身仍然有效,质权人仍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须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程序)。
四、期限届满后的特殊情况
流质禁止仅针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约定。若债务届期后,当事人达成新的以物抵债协议(即债务已到期后再约定质物归债权人),则不适用本条,属于正常的协议处理,依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处理。
五、与流押的区别
流押(第401条)和流质(本条)规则完全一致,均禁止期限届满前约定所有权转移,但均允许期限届满后的协议以物抵债。这是担保物权通则禁止流担保制度的具体体现。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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