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质权人未经同意转质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转质、未经同意转质、无权转质、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转质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转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转质的含义
转质是指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为标的,再为第三人设立新的质权,以担保质权人自身的债务。转质分为两种:(1)承诺转质,即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2)擅自转质,即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二、本条规范的行为:擅自转质的法律后果
本条专门规范"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擅自转质情形。擅自转质在我国法律上存在争议:其效力问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与交易安全的平衡。本条并未直接宣告擅自转质无效,而是采取了损害后果归责的立法方式——即若擅自转质造成了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质权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此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擅自转质的,转质合同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在表述上更为简洁,但立法精神一脉相承:擅自转质属越权行为,后果由质权人承担。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
本条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质权存续期间;(2)未经出质人同意;(3)质权人实施了转质行为;(4)质押财产因转质而毁损或灭失;(5)转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要求"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才触发赔偿责任,若擅自转质但质押财产未受损害,则出质人不能依本条主张赔偿。但出质人仍可依约定或请求质权人终止违规转质。
四、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效力
与擅自转质相对,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承诺转质)是有效的。承诺转质后,转质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原质权人的权利,但转质的担保范围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此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则参照担保制度解释的精神适用。
五、本条与第431条、第432条的体系关联
第431条(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第432条(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第434条(擅自转质导致质押财产毁损)共同构成质权人侵害出质人财产利益的赔偿责任体系,三条分别针对不同侵害行为类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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