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条术语】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效力
【关键词】
放弃质权、质权消灭、混合共同担保、免除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保护
【涉及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质权人单方放弃质权的权利
质权是质权人享有的私权,权利人可以自由放弃。质权人放弃质权,通常通过明示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声明)或返还质押财产等行为来实现。质权一经放弃,即告消灭,质权人不再享有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放弃质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须出质人同意。但放弃质权可能损害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本条第二款设有保护性规则。
二、混合共同担保下放弃质权的特殊后果
本条核心在于第二款——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此为"物的担保"),同时还存在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或其他提供物的担保的人)的情形下,若质权人放弃该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相应免除担保责任。
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当多个担保并存时,各担保人的责任份额应按照各担保的价值合理分配。如果质权人主动放弃了以债务人自身财产设定的质权,则其他担保人(通常是第三人保证人)丧失了向债务人追偿时可以利用的财产保障,因此应在相应范围内减轻其担保责任,否则对其他担保人不公平。
三、但书: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担保
本条但书规定:若其他担保人明确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即放弃免责权利),则不受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影响,仍须承担原有担保责任。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担保人可以自愿承担更重的责任,法律不加干涉。
四、与抵押权放弃对比
民法典第409条同样规定了抵押权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规则与本条基本一致,体现了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统一。
五、实务注意事项
在多重担保安排中,质权人应审慎行使放弃质权的权利。一旦放弃,不仅自身丧失优先受偿保障,还可能引发其他担保人的免责主张,可能损害债权人整体的担保利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保证人主张其他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保证人主张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注:上述条文涉及多数保证人时的诉讼处理,与本条质权放弃的一般规则相关联,供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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