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条术语】
质权的实现
【关键词】
质权实现、质押财产返还、折价协议、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参照市场价格
【涉及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质权的正常消灭——债务履行后返还质押财产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质权消灭后的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或者出质人(有时出质人不是债务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即告消灭,质权人应当无条件返还质押财产。
"提前清偿"是指在债务到期之前,出质人主动提前偿还债务,这在民法典允许的范围内是有效的(参见第530条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规则)。出质人提前清偿后,质权的担保目的已实现,质权归于消灭。
二、质权的实现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依法实现质权,获得优先受偿,具体方式有两种:
(1)折价协议: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抵偿债务,折价金额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多退少补(第438条)。这一方式快捷、成本低,但须双方合意。
(2)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依法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通常须委托拍卖机构),或变卖(直接出售),所得价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权。
无论哪种方式,折价或变卖均应参照市场价格(第三款),禁止低于市场价处置,以防止损害出质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质权实现的条件
本条所列的两种触发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是标准条件;(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这是约定条件,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提前实现质权的特殊触发事件(如债务人出现破产危机、信用评级下降等)。
四、质权实现中的禁止流质规则
需特别指出,民法典第401条(禁止流质)明确规定,质权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将质押财产归属于质权人。本条折价协议须在"债务到期未履行"后达成,而不是事前约定质押财产归属,否则构成无效的流质契约。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103-001(即指导案例5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旨: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例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5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例名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298-001(即指导案例7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要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九十五条规定:
第九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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