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关键词】
及时行使质权、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催告权、司法变价、质权人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质人催告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权利
在质权实现的博弈中,出质人往往承受质押财产被长期占用的不利后果:一方面,质押财产不能自由使用;另一方面,若质押财产价值随时间下跌,出质人的财产损失可能扩大。因此,本条赋予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动催告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权利。
催告的目的是推动质权人尽快处置质押财产,及时清偿债务,解除质押关系,使出质人早日恢复对财产的自由支配。
二、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后果
如果质权人在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质权,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法院依申请组织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序清偿债务,余款(如有)归出质人。
这一制度保障了出质人不受质权人消极行权的无限期束缚,赋予出质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实现质权的选择权。
三、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若质权人在出质人催告后怠于行使质权,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大幅下跌,出质人遭受损失的,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通常是指质押财产价格下跌导致折价/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质人须以自身其他财产补充清偿的差额损失。
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出质人已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2)质权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3)因怠于行使导致了质押财产价值减损;(4)出质人遭受了可量化的实际损失。
四、本条与抵押权对应规则的比较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行使没有类似的出质人催告权规定,这是因为质权实行的是占有质押财产的担保方式,出质人的财产长期处于质权人控制之下,对出质人的影响更为直接,因此立法专门赋予出质人催告权以平衡利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仅供参考。民法典本条吸收了该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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