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最高额质权
【关键词】
最高额质权、最高担保限额、流动性质押担保、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
【涉及案由】
最高额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最高额质权的含义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或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以质押财产设定的最高限额担保。与普通质权(担保特定债权)不同,最高额质权担保的是在设定时未必已经存在、但在约定期间内持续发生的债权,通过约定最高担保金额来限定质权人的优先受偿上限。
二、最高额质权的设立条件
与最高额抵押权类似,最高额质权的设立须具备:(1)当事人书面协议;(2)约定最高担保限额;(3)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是一定期间内的连续交易债权);(4)质押财产交付(动产质押)或出质登记(权利质押)。
三、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在本节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第十七章第二节(第420条至第424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包括:
- 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 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债权转让的从属限制;
- 第422条:设立后当事人可变更最高限额等;
- 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 第424条:最高额抵押权参照适用普通抵押权的规定。
四、最高额质权的适用场景
最高额质权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企业为维系与银行的授信关系,将存单、票据等有价凭证设定最高额质权;企业将应收账款设定最高额质权,为持续发生的贸易融资债权提供担保。这一制度避免了每次债权发生时重新设立质权的繁琐,提高了商业融资效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于最高额质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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