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条术语】
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质押、出质登记、出质后限制转让许可
【涉及案由】
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知识产权财产权的可质性
知识产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著作人身权)两类权能,仅财产权(如专利权中的实施权、转让权,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性权利)可以出质,人身权(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可出质。
可以出质的知识产权财产权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本条兜底列举的"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与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一样,知识产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为各对应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商标质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专利质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著作权质押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三、出质后的转让与许可限制
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擅自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得到质权人同意。这一限制旨在防止出质人通过转让或许可降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从而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若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价款同样须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此丧失。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相关配套政策(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文件)持续完善。
五、知识产权质押与专利许可实施的冲突处理
如果专利权在出质前已经许可第三人实施,出质后该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变动不影响既有许可合同),但出质期间若欲新增许可,须经质权人同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103-001(即指导案例5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旨: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例名称: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24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农村商业银行、股金、质押效力
裁判要旨:1.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地域性、民主性、合作性的特征,不属于公司法人,其接受本单位的股金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押合同有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为公司股权,农村信用社股金是信用社成员投入的资金,不等同于公司股权,以农信社股金出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范围,也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范围。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了股金证,且办理了冻结止付登记手续的,出质股金不能再流通,可认定质权已设立。
3.借款期限持续至农信社改制后,农信社股金转变为农商行股权的,为旧贷有效设立的股金质权是否需要完善登记手续,应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理进行分析。属于“借新还旧”的,主债权消灭,股金质权也消灭,但为旧贷提供股金质押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属于“循环贷款”和“贷款展期”的,因主债权并未消灭,质权仍然有效。
案例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5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现行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一般性规定,可参照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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