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权利质权、法律适用、参照适用动产质权、质权一般规则
【涉及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票据质权纠纷、股权质权纠纷、知识产权质权纠纷、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权利质权章节的收尾条款,作用在于弥补权利质权专节规定的不足——凡本节(第二节:权利质权,第440-445条)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均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425-439条)的有关规定。
这一立法技术体现了"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体系关系:动产质权规则是质权的一般规则,权利质权是特别类型;特别规定优先,无特别规定时回归一般规则。
二、可以援引的动产质权条款
权利质权可以参照适用的动产质权条款主要包括:
(1)第427条(质押合同内容):双方须订立质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等;
(2)第428条(禁止流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到期未履行则出质权利直接归质权人;
(3)第429条(质权设立时间):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准,类比于权利质权以交付凭证或登记为准;
(4)第430条(质权人的收益权):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规则;
(5)第432条(妥善保管义务);
(6)第435条(质权人放弃质权);
(7)第436条(质权实现方式);
(8)第438条(价款分配)。
三、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与动产质权以有形物为标的有本质区别,参照适用动产质权规则时,须结合权利的无形性特征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妥善保管"对应于权利质权中的"维护出质权利的完整性",具体表现为不得擅自处置出质权利、不得导致出质权利价值减损等。
四、权利质权体系总结
至本条,民法典第440-446条构成完整的权利质权规则体系:第440条确定可出质权利范围,第441-445条分别规定不同类型权利质权的设立和限制,第446条作收尾的法律适用指引。整个体系覆盖了有价凭证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主要类型,为现代金融担保实践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重庆某物流公司诉江苏某幕墙公司、江阴某铝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定作合同、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从权利、担保性权利
裁判要旨:1.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应收账款上设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应收账款上设有其他担保性权利作为增信措施的,若该担保性权利在出质时已经披露,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也及于该担保性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处分权应受到限制。未经应收账款质权人同意,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减损或消灭已出质的应收账款。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的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本条立法体例与第424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准用条款一致,体现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的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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