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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47条 留置权的定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条术语】

留置权的定义

【关键词】

留置权、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合法占有、优先受偿、法定担保物权

【涉及案由】

留置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其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本质特征有三:

(1)法定性:留置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当事人约定,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自动成立,这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须当事人合同设立)最大的区别。

(2)占有性:留置权以债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实际占有为要件,且该占有须系"合法占有"(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取得的占有)。占有一旦丧失,留置权即消灭(第457条)。

(3)优先受偿性: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留置权的优先顺序优于质权和抵押权(第456条)。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须系合法来源,例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取得对动产的占有,而非通过非法手段夺占。

(2)债权须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448条):一般情形下,债权须与对动产的占有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除非是企业之间的留置。

(3)债务到期未履行:留置权须在债务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时方可行使,债务未到期则不得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标的——动产

留置权仅能设立于动产,不能设立于不动产、权利等。且动产须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有权处分),若债权人留置了第三人的动产,留置权的效力存在瑕疵。

四、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比较

留置权与质权在表象上相似(均占有担保财产),但质权须合同设立,留置权由法律直接赋予。在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上,同一财产上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第456条),体现了对劳动债权(如修理费、加工费)的特殊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振某公司诉润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9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留置、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欠付运费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的货物,但留置的货物价值不得超出运费余款、滞期费等费用,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后,对于留置期间发生的货物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某港务公司诉某船业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船舶港口服务合同、海关监管货物、债务担保留置权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用作债务的担保,包括留置方式的担保。

案例名称: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44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海事强制令、留置权、合同僵局
裁判要旨: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先交付船舶再办理造船款结算,该约定实际排除了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船舶建造方不得以造船款未付清为由留置船舶。建造方不按约交付船舶检验证书、不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导致船舶无法投入市场运用,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委托方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建造方交付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符合《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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