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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52条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条术语】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关键词】

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孳息充抵费用、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涉及案由】

留置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含义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动物产仔、土地产出物等有形的收益)和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但通常情况下,留置财产多为动产,其产生的孳息以实物类天然孳息为主。

二、孳息收取权与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比较

本条与第430条(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类似——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均可收取担保财产的孳息,但须先用孳息抵充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剩余部分方能用于清偿债权。

两者的差异:质权的孳息规定相对具体(须通知债务人,孳息应先充抵利息,再充抵本金);留置权的孳息规定则仅规定"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规则相对简单,实践中可类比适用质权人的孳息规则。

三、孳息先充抵费用的规则

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孳息首先用于抵充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本身所发生的费用(如雇佣人手收割产出物的劳务费、饲养动物的饲料费等)。这体现了"费用自偿"的原则,防止留置权人将收取孳息的成本转嫁给债务人。

扣除费用后的剩余孳息价款,应当用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进一步缓解债务金额,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四、孳息收取与留置权实现的关系

孳息收取权是留置权的权能之一,属于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可行使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孳息的逐步积累,客观上降低了债务人的欠债总额,有利于最终通过小额偿付(如支付修理费)换取留置财产的返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振某公司诉润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9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留置、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欠付运费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的货物,但留置的货物价值不得超出运费余款、滞期费等费用,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后,对于留置期间发生的货物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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