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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56条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条术语】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关键词】

留置权优先顺序、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超级优先、后成立留置权优先

【涉及案由】

留置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留置权超级优先"规则

本条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规则:同一动产上若同时存在抵押权(或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无论留置权设立时间的先后。即留置权对于同一财产上已设立的抵押权、质权具有超越性优先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抵押权或质权在留置权之前设立并登记,留置权仍然优先于它们获得清偿。

二、留置权优先的法理依据

留置权之所以具有"超级优先"地位,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劳动债权保护:留置权的典型场景是加工、修理等劳动服务完成后的费用债权(如修理费、加工费),这类债权具有使标的物价值增加或维持的贡献,理应在原有担保物权之前受偿,否则有失公平。

(2)法定权利的强制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依赖于当事人约定,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债权的强制性保护,这种保护须强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3)实务中的合理预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设定担保时,应当预见到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修理、加工等费用,从而存在将来被留置的风险,在估算担保价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三、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仅适用于同一动产上的权利竞合,且限于"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的情形。在多个留置权之间的排序,民法典未专门规定,通常参照公平原则或债权比例处理。

四、与海商法的衔接

《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留置权受偿、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与本条一般性规则并行不悖,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民法典本条与该规则一脉相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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