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法条术语】
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
【关键词】
有权占有、合同占有、使用收益权、违约责任、占有人义务
【涉及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占有的概念与类型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是物权法中独立的法律制度。占有本身不是权利(有别于所有权等物权),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法律赋予占有人一定的保护(第460-462条)。
占有分为:
(1)有权占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如租赁、保管、借用、质押等;
(2)无权占有:无合法依据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偷盗他人财物后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且无理由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和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自己无占有权)。
二、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的法律适用
本条专门规范有权占有中"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的法律适用规则:
(1)合同约定优先:关于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方式、收益归属、违约责任等问题,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的使用范围,超出使用范围造成损毁须依约赔偿。
(2)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租赁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租赁合同规则等)。
三、"合同关系等"的解读
本条表述为"基于合同关系等","等"字表明本条不限于合同关系,还涵盖其他合法原因产生的有权占有,如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产生的占有)、基于法定权利(如担保物权人的质押占有)等。
四、占有编与合同编的衔接
本条是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编)与合同编(第三编)的重要衔接规范,明确了在合同产生的占有关系中,合同规范优先于占有的一般规定,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层次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137-001(即指导案例64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要旨: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名称: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83-001(即指导案例166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483-001(即指导案例18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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