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损害赔偿、使用损害、占有人责任区分
【涉及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
本条区分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并仅对恶意占有人规定了因使用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1)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且无理由知道自己无占有权(无权占有但主观认为有权),善意占有人因使用不动产或动产致其受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主观上善意,使用财产系出于合理信赖。
(2)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自己无占有权,仍对他人财产实施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人因使用财产致其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明知无权而占有并使用,主观上具有过错。
二、本条的适用条件
(1)须属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如合法承租人)的使用损害由合同约定处理(第458条),本条适用于无权占有;
(2)须为恶意占有(明知无权);
(3)须有实际损害:不动产或动产因占有人的使用而受到了损害(损毁、折旧加速等);
(4)损害与占有人的使用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三、善意占有人的特殊保护
本条反向的含义是:善意占有人即使因使用而使财产遭受损害,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善意占有制度的重要保护,防止权利人要求善意占有人赔偿正常使用损耗。当然,若权利人证明善意占有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超过正常损耗的损害,另当别论。
四、本条与第460条的衔接
本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导致的损害赔偿;第460条则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需支付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两条共同构建了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4-18-2-193-001(即指导案例3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例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466-001(即指导案例12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案例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466-002(即指导案例13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旨: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