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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89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条术语】
人格权编调整范围

【关键词】
人格权编、调整范围、享有和保护、民事关系

【涉及案由】
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格权编的独立地位
民法典专设第四编"人格权",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本条明确了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因人格权的享有(权利的存在与归属)和保护(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所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享有"的含义
人格权的享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的拥有和支配状态,是一种静态权利的描述。

三、"保护"的含义
人格权的保护是指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机制,是动态救济的范畴。

四、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
人格权编规定了各类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规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两编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人格权民事保护的完整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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