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条术语】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与不可侵性
【关键词】
人格权保护、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
【涉及案由】
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格权的绝对性
本条确立了人格权的绝对权性质:人格权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均负有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普遍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与物权的绝对性相同,构成人格权保护的最基本宣示。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
义务主体范围极广,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只要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事,均受本条约束。
三、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人格权编的宣示性条款,为后续各章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当受害人的具体权利名称尚不明确但确实遭受侵害时,可援引本条主张保护。
四、注意事项
人格权的保护并非绝对无例外,在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公众知情权等场景下,存在对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参见第999条)。这种限制须合法、合理,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任意剥夺个人人格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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