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法条术语】
人格权的不可处分性
【关键词】
人格权、不得放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人身专属性
【涉及案由】
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格权不可处分的原则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本条明确了三项禁止:
(一)不得放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人不能通过意思表示将其消灭;
(二)不得转让:人格权依附于权利人本身,不能以合同或其他方式移转给他人;
(三)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人格权随之消灭,继承人不能"继承"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权可由近亲属依法主张(第994条)。
二、人格权利用与人格权转让的区别
人格权本身不可转让,但权利人可以将自己姓名、肖像等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第993条),这属于人格权的"利用"而非"转让"——利用权可以基于合同转让,但人格权本体始终属于权利人自己。
三、注意事项
部分约定可能变相构成对人格权的放弃,如约定"终身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竞争"等大幅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须结合情形认定其效力。约定不得主张人格权保护的条款通常不合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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