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993条 姓名、名称、肖像的许可使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法条术语】
姓名名称肖像的许可使用权

【关键词】
许可使用、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格权商业利用、例外限制

【涉及案由】
侵害姓名权纠纷、侵害肖像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格权商业利用的法律依据
本条赋予民事主体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标识许可他人商业使用的权利,是人格权"商业利用"制度的立法基础。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以其姓名、肖像进行广告代言、产品推广等商业活动。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许可使用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许可使用范围(媒体渠道、地域范围)、使用方式(广告、包装、宣传材料等)、使用期限、报酬及违约责任等。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视为侵权。

三、不得许可的例外
以下情形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一)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的(如特定公务人员的姓名在特定用途中不得商用);
(二)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

四、注意事项
许可他人使用姓名、肖像,不等于放弃该人格权本身。许可期满或未经续约,被许可人须停止使用;超期或超范围使用均构成侵权。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5-07-2-369-001
案例名称: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其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