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术语】
违约与侵害人格权竞合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不受违约选择限制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传统规则的限制
传统民法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路径时,不得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条突破了这一限制。
二、本条的突破性意义
当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如旅行社严重失职导致旅客人身受辱),受害人即使选择以违约为由起诉,仍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者不互斥。
三、适用条件
(一)存在违约行为;
(二)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格权(而非单纯财产利益);
(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须有客观证明,非一般情绪波动);
(四)受损害方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四、注意事项
本条是对违约责任与人格权侵害发生竞合时的特殊处理,并非允许所有违约情形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仅在违约行为与人格权侵害具有直接关联时方可适用。受害人须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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