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条术语】
人格权禁令申请权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正在实施、即将实施、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停止侵害措施
【涉及案由】
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人格权禁令制度
本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引入"人格权禁令"制度,允许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无须等待判决生效。这是对传统诉讼救济速度不足的重要补充。
二、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二)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金钱赔偿无法充分弥补的损害,如隐私泄露、名誉持续受损等)。
三、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冻结财产,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执行;人格权禁令是针对行为本身的禁止令,目的是防止侵害发生或持续。二者均属临时救济措施,但对象不同。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提供证据支持,法院会根据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后裁定,不会无条件批准。禁令被批准后,被申请人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违反禁令可能构成拒不履行裁定的违法行为,面临处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人格权禁令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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