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的合理使用人格权益
【关键词】
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使用不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涉及案由】
侵害名誉权纠纷、侵害肖像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理使用人格权的条件
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须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核心判断标准是:
(一)目的须是公共利益(非商业利益、个人恩怨);
(二)使用须合理(范围、方式与公共利益目的相匹配,不得超越必要限度)。
二、"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
合理使用举例:报道公众人物违规行为时使用其真实姓名和公开发布的图片;
不合理使用举例:借公共事件之名大量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或故意捏造事实。
三、违反合理使用须担责
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使用人格权益超出合理范围,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须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公众人物须接受更多公众审视,但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无限度侵害其人格权。对于捏造事实的失实报道,无论标榜何种公共利益目的均不受本条保护。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4-2-369-001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公众对不当行为有权批评,但批评应有一定限度;涉及未成年人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理人格权与公众监督之间的冲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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