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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00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比例原则与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条术语】
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比例原则与强制执行

【关键词】
比例原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方式相当、强制执行、公告裁判文书

【涉及案由】
侵害名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方式和范围上须与侵害行为本身相当,不得不成比例地扩大。例如:网络上小范围传播的侵权,不应要求行为人在全国媒体上大规模道歉;反之,全网扩散的侵权须在同等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
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侵害行为的传播渠道和范围,确定相应的救济方式,如要求在同一媒体平台、同等版面或相当时段发布澄清声明、道歉声明等。

三、拒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为人拒绝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
(一)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说明侵权事实和法院裁判结果;
(二)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全文。
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起到了以公示代替履行的强制实现效果。

四、注意事项
本条是民法典专门针对人格权非财产性责任的执行机制,填补了传统强制执行手段对"道歉"类义务无法有效执行的漏洞。行为人在被公告后名誉可能进一步受损,因此主动履行往往优于被强制执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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