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身份权利、人格权参照适用
【关键词】
身份权、婚姻家庭关系、人格权参照适用、法律漏洞填补
【涉及案由】
侵害配偶权纠纷、侵害亲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人格权编的最后一条,属于衔接性规定,目的在于填补身份权保护的法律漏洞。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有专门规定,适用第一编(总则编)和第五编的相关规定。
二、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条规定的参照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第一编、第五编及其他法律对该身份权利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第二,该身份权利在性质上与人格权具有可类比性。两个条件均满足时,方可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编)有关规定。
三、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与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都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均属民事主体固有权利,但身份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人格权则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为基础。二者性质相近,故本条授权类推适用。
四、实践意义
例如,配偶一方以侮辱方式损害另一方名誉,既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也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互尊重义务;当婚姻家庭编无专门规定时,可参照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保护、人格权禁令等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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