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法条术语】
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尊严
【关键词】
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尊严、不得侵害
【涉及案由】
生命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生命权的双重内涵
本条明确生命权包含两个层面: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和生命尊严(生命存续过程中的尊严保障,包括临终尊严、死亡尊严)。生命尊严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对应过度医疗、尊严死亡等现代医学伦理问题。
二、生命权的主体与义务主体
生命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对所有民事主体均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绝对义务。
三、侵害生命权的后果
侵害生命权,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生命权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因刑事处罚而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18-18-2-001-001(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入库编号2020-18-2-001-001(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采取了合理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1(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公民劝阻他人在电梯间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烟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由民法典替代)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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