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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04条 健康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条术语】

健康权、身心健康

【关键词】

健康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不得侵害

【涉及案由】

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健康权的双重保护

本条明确健康权保护的对象是"身心健康",即既包括身体(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精神)健康,这是民法典的明确扩展。实践中,严重的精神损害、长期骚扰导致的心理创伤,均可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二、侵害健康权的认定

侵害健康权通常表现为造成他人身体机能受损、丧失劳动能力、遭受疾病等。与侵害身体权不同,侵害健康权强调对身心机能正常运作的损害,往往已造成实质性的健康后果。

三、侵害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害健康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时)、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

四、心理健康保护的实践意义

心理健康被明确纳入健康权保护范围,意味着行为人以言语、行为持续骚扰、恐吓他人,导致其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可构成侵害健康权,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该案涉及健康权侵害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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