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条术语】
法定救助义务、及时施救
【关键词】
法定救助义务、危难情形、及时施救、生命权保护
【涉及案由】
生命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
本条规定的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一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合同约定,也非道德倡导。典型的法定救助义务主体包括: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急救)、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负有特定监护职责的人等。
二、本条与见义勇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义务,即有特定身份或职责的人必须施救,违反此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普通公民对陌生人的危难,一般无法定救助义务,属于道德倡导范畴(见义勇为)。不得将本条扩张解释为对所有人课加普遍救助义务。
三、违反救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拒不施救,导致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医疗机构拒绝对急救患者施救,造成患者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危难情形"的界定
除权利已受到侵害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是指生命、身体、健康面临迫切危险但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状态,如溺水、被困、突发疾病等。义务主体在此情形下均应及时施救。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7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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