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人体器官捐献、自主决定权、书面同意、近亲属共同决定
【关键词】
器官捐献、自主决定、书面形式、强迫欺骗利诱禁止、近亲属共同决定
【涉及案由】
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捐献权的主体限制
有权自主决定捐献的主体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自主决定捐献。
二、捐献意愿的表达方式
本条明确书面形式为必要形式,口头表达不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捐献登记表、遗嘱等。书面要求旨在确保捐献意愿的真实性和可证明性,防止事后争议。
三、禁止强迫、欺骗、利诱
捐献必须出于捐献人的自愿,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强迫、欺骗、利诱手段促成他人捐献,均属违法,捐献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相关行为人还须承担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死后近亲属的共同决定权
本条第三款采"推定同意"原则的变体: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须注意三点:(1)须三类近亲属共同决定,一人异议即不可捐献;(2)必须书面形式;(3)本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近亲属无权推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修订)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