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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06条 人体器官捐献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人体器官捐献、自主决定权、书面同意、近亲属共同决定

【关键词】

器官捐献、自主决定、书面形式、强迫欺骗利诱禁止、近亲属共同决定

【涉及案由】

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捐献权的主体限制

有权自主决定捐献的主体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自主决定捐献。

二、捐献意愿的表达方式

本条明确书面形式为必要形式,口头表达不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捐献登记表、遗嘱等。书面要求旨在确保捐献意愿的真实性和可证明性,防止事后争议。

三、禁止强迫、欺骗、利诱

捐献必须出于捐献人的自愿,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强迫、欺骗、利诱手段促成他人捐献,均属违法,捐献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相关行为人还须承担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死后近亲属的共同决定权

本条第三款采"推定同意"原则的变体: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须注意三点:(1)须三类近亲属共同决定,一人异议即不可捐献;(2)必须书面形式;(3)本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近亲属无权推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修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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