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条术语】
禁止器官买卖、买卖行为无效
【关键词】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遗体、买卖行为无效、强制性规定
【涉及案由】
身体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范围
本条禁止买卖的客体包括四类:人体细胞(如卵细胞、精子)、人体组织(如角膜、皮肤)、人体器官(如肾脏、肝脏、心脏)、遗体。"以任何形式"表明无论是直接买卖还是通过中介、借用其他合同形式变相买卖,均在禁止范围之内。
二、法律后果:买卖行为无效
违反本条的买卖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为无效。买卖双方均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已支付的对价无权要求返还(因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
三、本条与捐献的区别
合法的器官获取途径只有无偿捐献(第1006条)。凡涉及金钱对价的器官获取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包装,均属买卖,一律无效,且相关当事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非法摘取器官等)。
四、刑事责任衔接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民事无效与刑事犯罪并行不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摘取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背本人意愿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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