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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09条 人体基因与胚胎研究的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法条术语】

人体基因研究、人体胚胎研究、伦理道德限制

【关键词】

基因研究、胚胎研究、伦理道德、人体健康、公共利益

【涉及案由】

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对象

本条针对生命科学领域的特殊研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编辑(如受精卵基因改造)、基因检测与测序、克隆技术、胚胎干细胞研究等。这些活动因涉及人类基因遗传与生命起源,具有高度伦理敏感性。

二、三重禁止性要求

本条设定三重限制:(1)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研究过程中不得对受试者或第三人的健康造成损害;(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禁止制造人兽嵌合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等;(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研究成果不得被用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目的。

三、本条与第1008条的关系

第1008条规范临床试验的程序要求,本条规范基因与胚胎研究的实体限制。二者均属对科研活动的法律规制,但本条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临床试验,还涵盖基础研究阶段。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违反本条规定从事相关研究活动,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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