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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10条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防止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术语】

性骚扰、民事责任、单位防止义务

【关键词】

性骚扰、违背意愿、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民事责任、单位防止义务

【涉及案由】

侵害身体权纠纷、性骚扰纠纷

【深度理解】

一、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构成本条规定的性骚扰须同时满足:(1)违背他人意愿——以他人是否接受为判断标准,而非行为人主观意图;(2)实施方式——涵盖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网络骚扰亦在其列;(3)性骚扰性质——行为具有性暗示或性侵犯性质。

二、受害人的民事请求权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单位的防止义务

本条第二款是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防性骚扰义务,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采取三类措施:(1)合理预防——如制定反性骚扰政策、开展培训;(2)受理投诉——建立投诉渠道;(3)调查处置——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单位未尽此义务,可能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四、本条与劳动法规的关联

本条规定属于民法层面的侵权责任规则。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实施性骚扰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用人单位可依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3(即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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