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术语】
姓名权、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许可使用权
【关键词】
姓名权、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使用、公序良俗限制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姓名权的四项权能
本条赋予自然人对姓名的四项权能:(1)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取何姓名;(2)使用权——有权在日常生活、法律文件中使用自己的姓名;(3)变更权——有权依法定程序变更姓名;(4)许可使用权——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如艺人授权粉丝组织)。
二、公序良俗限制
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以具有侮辱性或有悖社会公德的词语为姓名,有关机关有权拒绝登记。
三、侵害姓名权的典型形式
盗用(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以他人姓名实施法律行为)、干涉(阻止他人使用或变更姓名)均构成侵害姓名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姓名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侵害姓名权侧重于对姓名本身的非法使用或干涉,不要求造成名誉损害;侵害名誉权则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为要件。二者可同时构成,但诉求基础不同。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002-001(向某甲诉向某乙姓名权纠纷案):该案涉及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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