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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13条 名称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法条术语】

名称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关键词】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使用

【涉及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对比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人格权,与自然人姓名权相对应,但有重要区别:名称权包含"转让"权能,而自然人姓名权不含转让权,这反映了组织体名称的商业属性——名称可以随企业整体转让。

二、五项权能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名称享有:(1)决定权;(2)使用权;(3)变更权;(4)转让权(名称可作为无形资产转让);(5)许可使用权(如品牌授权加盟)。

三、侵害名称权的典型形式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号)、仿冒知名企业名称、恶意注册与他人名称近似的名称从事市场竞争,均可构成侵害名称权,同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避免混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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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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