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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14条 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或名称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条术语】

干涉姓名权、盗用姓名、假冒姓名

【关键词】

姓名权侵害、名称权侵害、干涉、盗用、假冒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种侵权方式

本条列举三种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方式:
(1)干涉:阻止权利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如强迫改名、不允许员工以本名开展业务;
(2)盗用: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擅自以他人名义发表文章、招揽客户;
(3)假冒:以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冒充其本人实施法律行为或谋取利益。

二、"等方式"的兜底性

本条采"干涉、盗用、假冒等"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其他侵害方式如恶意注销他人姓名登记、抢注他人知名姓名为商标等,亦可纳入本条规范。

三、网络环境下的盗用、假冒

网络时代,以他人姓名注册社交账号、发布内容,或仿冒他人网名、笔名,构成盗用或假冒,受害人可依本条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本条与第1017条的关系

第1017条扩展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本条是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二者互为补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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